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啷哩咯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3
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啷哩咯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2日对第31203136号“啷哩咯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6740638号“浪里个浪”商标、第27912988号“浪里个浪”商标、第29894177号“浪里个浪”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浪里个浪”商标在食品领域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之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三、被申请人具有反复抄袭和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囤积商标的一贯恶意。被申请人还在商标销售网站出售其多件商标,其申请注册商标并非出于使用目的。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页面;
2、“浪里个浪”新产品的命名委托合同及命名情况报告;
3、“浪里个浪”产品销售发票、货物清单;
4、《广告代言合同》、《广告媒介代理合同》及相应发票;
5、“浪里个浪”产品在商超陈列展示图片及相关网页宣传;
6、“浪里个浪”产品在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的页面截图;
7、“浪里个浪”品牌在网络媒体上的宣传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包子、比萨饼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3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米粉等商品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条及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呼叫上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我局不再评述。
另,虽然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为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但未提出属于该规定适用范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31203136号“啷哩咯啷”商标:
申请/注册号:31203136 商标申请日期:2018-05-28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8-12-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3-07 专用权期限:2019-03-07至2029-03-06
申请人:北京亚澳装饰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包子(3007)、比萨饼(3007)、方便米饭(3007)、寿司(3007)、粥(3007)、盒饭(3007)、馒头(3007)、谷类制品(3008)、糕点(3006)、甜食(3006)、甜食(3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