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862908图形与“猫途鹰tripadvisor及图”等商标近似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2-14
第23862908图形与“猫途鹰tripadvisor及图”等商标近似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629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635196号、第235312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第17026878号“猫途鹰tripadvis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所指事物相同,都为猫头鹰,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学校(教育);培训;教学;辅导(培训);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假日野营娱乐服务;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体育野营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