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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进区前黄缘自于饮品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进区前黄缘自于饮品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拥有排他使用“琉璃鲸”系列作品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维权的权利。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其线下、线上经营活动中大···

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进区前黄缘自于饮品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拥有排他使用“琉璃鲸”系列作品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维权的权利。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其线下、线上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系列作品,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供了与原告主张的作品相似的由第三人申请的作品登记证书,但单凭该项证据无法证明其作品完成于原告之前,本院无法确定第三人是否独立创作了该美术作品,被告抗辩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理由也无法成立,故法院判决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0元。

法官评析

美术作品版权登记采用自愿登记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登记证书可以作为初步证据认定当事人享有著作权,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本案中被告虽然提供了与涉案作品相似的作品登记证书,但该证书的登记时间晚于原告使用时间且未另行提供创作底稿等予以佐证,故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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