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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MI”与“DEMIPULSE”商标近似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2-14
“DEMI”与“DEMIPULSE”商标近似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34721号“DE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620465号“DEMIPULSE”···

“DEMI”与“DEMIPULSE”商标近似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34721号“DE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620465号“DEMIPUL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704524号“DE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驳回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DEMI”与引证商标一文字“DEMIPULSE”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消费者的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若共存使用,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因此,两商标构成近似。两商标若共存于“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由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驳回申请商标注册,故引证商标二的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认定并无影响。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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