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2-02
申请人因第21917756号“长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153038号“长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73703号“长河文化企业LONG RIVER 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290508号“长河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元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长河”与引证商标三“长河汇”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上均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娱乐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娱乐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摄影、书籍出版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娱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