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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柏蓝达化妆品有限公司“安神汤”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5
广州柏蓝达化妆品有限公司“安神汤”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582611号“安神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并经过设计,具有显著性···

广州柏蓝达化妆品有限公司“安神汤”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82611号“安神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并经过设计,具有显著性特征。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及显著性,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安神汤”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使心神安宁”等与之相近的含义,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煎好的药、医用草本提取物等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疗效等特点,因而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具有显著性,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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