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仕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第2332948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5
深圳市英仕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第2332948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3294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448034号“鑫齐鸿XINQI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9516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元素、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同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蓄电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二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