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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互惠联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2347305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5
深圳互惠联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2347305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4730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435903号图形商···

深圳互惠联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2347305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4730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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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4359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且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网站设计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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