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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豪保险JUNHAO及图”与“聚石慧JUSHIHUI及图”商标近似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2-14
“俊豪保险JUNHAO及图”与“聚石慧JUSHIHUI及图”商标近似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45710号“俊豪保险JUNH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

“俊豪保险JUNHAO及图”与“聚石慧JUSHIHUI及图”商标近似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45710号“俊豪保险JUNH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3247722号“聚石慧JUSHI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90857号“JUN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部分“JUNHAO”与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JUNHAO”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消费者的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均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两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存于“艺术品估价”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艺术品估价”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估价”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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