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2949号“黑马Black•Hors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9
第772949号“黑马Black•Hors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
申请人因第772949号“黑马Black•Hors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8140号决定,于2017年08月21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2013年11月21日至2016年11月2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计算机出租、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期间在中国有效使用复审商标,且申请人至今仍未看到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综上,请求向申请人送交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复审商标打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商标局阶段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撤销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被申请人与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3、被申请人与广东欧亚包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4、复审商标注册、转让证明。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申请人送达上述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再提出相反意见及论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黑马广告公司于1993年9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4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42类美容院、咖啡馆、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计算机出租、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2018年1月26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2016年11月20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计算机出租、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2017年7月29日商标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计算机出租、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继续有效。申请人不服,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计算机出租、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本案中,原撤销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其许可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事实;证据2-3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证据4为复审商标的注册、转让情况。综合考虑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计算机出租、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计算机出租、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