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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05431号“勤上 K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1-28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上勤(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因第9505431号“勤上 K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8494号决定,于2017年11月08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上勤(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505431号“勤上 K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8494号决定,于2017年11月08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旗下的重要品牌,并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申请人有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事实。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2、2016中国国际照明灯具设计大赛获奖证书;3、2014、2015年期间内的捐赠协议、进账单;4、预算外支出申请书。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5月24日申请注册,2012年6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期内。2017年1月9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商标局撤销决定为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2014年1月9日至2017年1月8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著名商标证书体现的标识为“KINGSUN”,非复审商标标识;提交的获奖证书、捐赠协议、进账单均未体现商标标识,预算外支出申请书也非实际的市场商业使用行为。因此,综合本案证据材料难以证明申请人或授权他人在上述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和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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