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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24292号“绿叶园林”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2-14
第24224292号“绿叶园林”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224292号“绿叶园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27989号“绿叶”商标(以下···

第24224292号“绿叶园林”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24292号“绿叶园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27989号“绿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960907号“绿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园艺;苗木培育;灭害虫(为农业、水产养殖业、园艺或林业目的);园林景观设计;植物养护;疗养院;动物养殖;矿泉疗养;芳香疗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辅助;美容服务;植物养护;动物饲养”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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