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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兰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侵权源头要深挖,制假售假一起查王某兰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案件事实:2013年,溧阳市公安局破获一起通过网络销售假冒“ochirly”手提包案件。2014年6月,该案主犯王某伟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接下来的三年,···

侵权源头要深挖,制假售假一起查

王某兰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案件事实:2013年,溧阳市公安局破获一起通过网络销售假冒“ochirly”手提包案件。2014年6月,该案主犯王某伟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接下来的三年,公安机关通过坚持不懈的缜密侦查,终于追查到上述侵权手提包的生产源头。2017年12月,侵权手提包的制造者王某兰慑于强大的侦查攻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81万元之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王某兰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同时王某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人民法院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决定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兰减轻处罚,故判处王某兰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八万元。

法官评语:一般而言,侵权产品要经过制造、运输、销售等环节才能流入市场,并产生社会危害。而侵权产品的制造环节作为侵权和犯罪的源头一直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王某兰作为侵权生产链条的源头,理应依法予以严惩,但鉴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真诚悔罪,人民法院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对其适用缓形,即体现了罪刑适应的刑法原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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