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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赵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一、案件事实赵某某于2016年6月至10月间,在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戴安路80号经营佳印广告店过程中,经与他人网上联系交易购进未经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飞利浦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授权生产的欧普、飞···

赵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一、案件事实

  赵某某于2016年6月至10月间,在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戴安路80号经营佳印广告店过程中,经与他人网上联系交易购进未经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飞利浦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授权生产的欧普、飞利浦商标标识用于销售。2016年10月12日,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在赵某某经营的店内查获尚未销售的蓝色欧普商标36720个、银色欧普商标6375个、透明欧普商标16368个、防撕欧普商标3690个、软纸欧普说明书4330张、硬纸欧普说明书394张、硬纸飞利浦说明书290张、飞利浦产品维修卡92张,共计68259个(张)。

  二、诉讼过程

  赵某某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于2017年1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16 日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赵某某提起公诉。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以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从而固定犯罪事实及证据,完善指控证据合法性的典型案例。通过该案的办理,既依法打击了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犯罪行为,同时,通过对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证据合法性的监督审查及引导侦查,也强化了公安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取证规范意识。

  一、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方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通过驻派出所检察官联络员了解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一起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件后,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案件侦查提前介入机制的实施意见》,选派具有办案经验的检察官听取案情,就案件的侦查方向提出5条意见,明确要求区分非法制造与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区别,调查犯罪嫌疑人以往是否存在销售此类商标标识的情况以及通过支付宝交易记录查证商标标识来源。

  二、缜密审查,严格把握证据标准。注重知识产权案件证据特点,从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两个方面加强证据审查。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该案中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销售的商标标识属于非法制造的证据是由公安机关委托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飞利浦照明控股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商标同一性的鉴定意见。而在此类案件中,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企业作为鉴定主体明显不当,因为其不仅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更不符合鉴定机构的专业性、法定性的要求。该鉴定意见因不具有证据资格而被排除。此后,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就这一问题重新取证,确保了指控证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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