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鹏”与“鈡鹏”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19
“中鹏”与“鈡鹏”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741341号“中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765319A号“中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47178号“鈡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张(文具)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封条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741341号“中鹏”商标:
申请/注册号:2374134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4 国际分类:16类 办公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陈少鹏
商品/服务项目:印刷出版物(1606)、书画刻印作品(1607)、印台(油墨印台)(1613)、书写工具(1614)、颜料盒(学校用品)(1617)、教学材料(仪器除外)(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