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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林兄弟”与“红山兄弟”商标一个之差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19
“红林兄弟”与“红山兄弟”商标一个之差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134867号“红林兄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832996号···

“红林兄弟”与“红山兄弟”商标一个之差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34867号“红林兄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832996号“红山兄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第24134867号“红林兄弟”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3486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5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胡其顺

商品/服务项目:无线电广告(3501)、广告(3501)、电视广告(3501)、广告宣传(3501)、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广告代理(3501)、广告设计(3501)、张贴广告(3501)、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3501)、广告宣传本的出版(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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