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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源顺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7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源顺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民初483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源顺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民初483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H某某,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源顺百货超市,经营场所: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西三屯村。经营者:S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

诉讼记录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源顺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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