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3796712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3796712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37967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1027号决定,于2017年11月06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效,故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电热壶;冰箱;空气调节设备;水龙头;沐浴用设备;水净化装置;电暖器;气体打火机;厨房用抽油烟机;个人用电风扇;电炉灶;供水设备;电吹风”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专业生产开关插座、插头、转换器等产品的大型民营企业。2006年,申请人第942664号商标被司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并于2011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至今,申请人的产品已经销往全国各大中城市甚至国外,产品得到了各界的普遍认可。二、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积极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有效的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电热壶;冰箱;空气调节设备;水龙头;沐浴用设备;水净化装置;电暖器;气体打火机;厨房用抽油烟机;个人用电风扇;电炉灶;供水设备;电吹风”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公牛”系列商标获得的荣誉证书;
2、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书;
3、全国电器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出具的申请人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证明;
4、《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5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等国家标准。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系专业生产开关插座、插头、转换器等产品的民营企业,其名下第942664号商标虽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不能作为本案复审商标连续三年未投入使用的当然理由。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有效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电热壶;冰箱;空气调节设备;水龙头;沐浴用设备;水净化装置;电暖器;气体打火机;厨房用抽油烟机;个人用电风扇;电炉灶;供水设备;电吹风”商品上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一、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准的商品上实际使用了该商标。二、申请人虽没有在复审商标核准的所有商品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电热壶;冰箱;空气调节设备;水龙头;沐浴用设备;水净化装置;电暖器;气体打火机;厨房用抽油烟机;个人用电风扇;电炉灶;供水设备;电吹风”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5、“公牛电器旗舰店”天猫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
6、复审商标2017年1月13日转让公告;
7、“公牛电器旗舰店”销售“灯”商品信息、包装、评论等截图;
8、复审商标原注册人与上海牛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2016年互联网经销商合作协议;
9、“牛爸家居专营店”天猫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
10、“牛爸家居专营店”销售公牛牌“灯”类商品评论截图。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商标为图形,2006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冰箱等商品上。2017年1月13日,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公牛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2月26日,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变更名义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专用期至2026年4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为申请人及其“公牛”系列商标获得的荣誉证书,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直接关联;证据3、4、6分别为相关证明、国家标准及复审商标转让公告,均与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联;证据5、9为天猫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在未明确主体关系的前提下,不能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8为经销商合作协议,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证据7、10为网络平台中“公牛电器旗舰店”销售“灯”商品信息、包装、评论等截图及“牛爸家居专营店”销售公牛牌“灯”类商品评论截图,均为自制证据,且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热壶等商品,不能作为复审商标在“电热壶;冰箱;空气调节设备;水龙头;沐浴用设备;水净化装置;电暖器;气体打火机;厨房用抽油烟机;个人用电风扇;电炉灶;供水设备;电吹风”商品上使用的有效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4年01月09日至2017年01月08日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电热壶;冰箱;空气调节设备;水龙头;沐浴用设备;水净化装置;电暖器;气体打火机;厨房用抽油烟机;个人用电风扇;电炉灶;供水设备;电吹风”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热壶、冰箱、空气调节设备、水龙头、沐浴用设备、水净化装置、电暖器、气体打火机、厨房用抽油烟机、个人用电风扇、电炉灶、供水设备、电吹风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3796712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3796712 商标申请日期:2003-11-13 国际分类:11类 民用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06-01-07 注册公告日期:2006-04-07 专用权期限:2006-04-08至2016-04-07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安全灯(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