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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南区瑞泰旅游用品厂“安.宜.美AN YI MEI”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汕头市潮南区瑞泰旅游用品厂“安.宜.美AN YI MEI”商标撤销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8286556号“安.宜.美AN YI ME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7908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汕头市潮南区瑞泰旅游用品厂“安.宜.美AN YI MEI”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8286556号“安.宜.美AN YI ME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7908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18年9月18日至2021年9月17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该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广告牌协议书、产品标志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存在持续使用的情况,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0年5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权至2031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9月18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广告牌协议书、产品标志牌均为自制证据,其中广告牌协议书为申请人委托他人为其设计广告牌的协议,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8286556号“安.宜.美AN YI MEI”商标:

申请/注册号:8286556 商标申请日期:2010-05-11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1-03-20 注册公告日期:2011-06-21 专用权期限:2021-06-21至2031-06-20

申请人:汕头市潮南区瑞泰旅游用品厂

商品/服务项目:簿记(3507)、广告(3501)、广告宣传(3501)、户外广告(3501)、进出口代理(3503)、人事管理咨询(3504)、商业橱窗布置(3501)、商业组织咨询(3502)、替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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