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秋盈首饰有限公司“QY JEWELR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广州秋盈首饰有限公司“QY JEWELR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19236867号“QY JEWELR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7374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18年7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该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的主商标,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恳请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图片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是关于“珠宝首饰”商品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广告策划等复审服务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3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策划;商业橱窗布置等服务上,专用权至2027年4月13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7月26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3月19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项链商品截图为自制证据,且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商业橱窗布置等服务无关联关系,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19236867号“QY JEWELRY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9236867 商标申请日期:2016-03-07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7-01-13 注册公告日期:2017-04-14 专用权期限:2017-04-14至2027-04-13
申请人:广州秋盈首饰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报刊剪贴(3506)、广告策划(3501)、进出口代理(3503)、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商业橱窗布置(3501)、替他人推销(3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