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无效宣告

第1247366号“新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2-01
申请人因第1247366号“新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2580号决定,于2017年11月20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

申请人因第1247366号“新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2580号决定,于2017年11月20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声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决定复审商标在“冷气机;除湿机”部分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从得知,对其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未在其核定使用的“冷气机;除湿机”商品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依法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2014年2月6日至2017年2月5日(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在“冷气机;除湿机”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相关网页搜索页面;2、被申请人官方购物网站“E-PAYLESS”百利市购物中心首页截图及百度搜索结果;3、大陆及台湾地区商标注册情况;4、相关网络销售页面;5、商标许可使用合同;6、销售发票及产品外包装照片;7、相关域名登记信息。  为查明案件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取了商标局审理阶段案卷材料。被申请人在商标局审理阶段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均已在复审阶段提交。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提交的使用证据及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大部分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申请人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均予以否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冷气机;除湿机”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数量及证据内容,很可能是为了撤销复审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并非被申请人在实际经营中的真实使用。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1997年10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冷气机;除湿机”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审查于1997年2月14日核准注册,经多次续展其专用期限至2019年2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在“冷气机;除湿机”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4、7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品,或未显示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商标注册信息不能用于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5仅能证明被申请人授权上海佰晶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前述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6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包装照片为自制证据,其证明力较弱,且亦未显示形成时间。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整体上未形成可以有效证明其于指定三年期间在“冷气机;除湿机”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的证据链。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冷气机;除湿机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上一篇:第14341906号“银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
下一篇:第13080121号“PERRIN&ROW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