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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常舒茶”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常舒茶”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4909977号“常舒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

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常舒茶”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909977号“常舒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使用在“茶”以外的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人在先已在第32类商品上成功注册了“碧生源茶道”、“茶巴克”等商标,申请商标是对其的延伸,且已有大量含有“茶”字的商标在该类上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781750号“常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碧生源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2、申请人简介、国内销售网络;3、申请人所获荣誉;4、其他证据材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常舒茶”指定使用在“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常舒茶”完整的包含引证商标“常舒”,汉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矿泉水(饮料)、汽水、豆类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蒸馏水(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909977号“常舒茶”商标:

常舒茶  

申请/注册号:2490997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1 国际分类:32类 啤酒饮料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蒸馏水(饮料)(3202)、无酒精果汁饮料(3202)、豆类饮料(3202)、饮料制作配料(3203)、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3201)、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3202)、饮料香精(3203)、啤酒(3201)、矿泉水(饮料)(3202)、汽水(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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