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H”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5
“BGH”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01372号“BG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447205号“BGH Silent Ai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432868号“BG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11499号“伯克西B&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电暖器、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灯、电暖器、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BGH”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BGH”、引证商标二“BGH”、引证商标三英文显著识别部分“BCH”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801372号“BGH”商标
申请/注册号:2380137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6 国际分类:11类 灯具空调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蔡超林
商品/服务项目:浴霸(1109)、空气调节设备(1106)、电炊具(1104)、加热装置(1107)、汽车灯(1101)、电暖器(1111)、灯(1101)、冷冻设备和机器(1105)、水分配设备(1108)、水净化装置(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