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龙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蜀都大龙坎”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5
四川大龙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蜀都大龙坎”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75689号“蜀都大龙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238108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760808号“重庆龍栏老火锅LONGLAN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786875号“江南春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453767号“烩干火HUIGANH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639842号“御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1511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1100966号“西海龍XIHAI DRAG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查询其状态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请求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资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经被商标局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被驳回,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在此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复审上的复审申请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23975689号“蜀都大龙坎”商标
申请/注册号:2397568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5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四川大龙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烹饪设备出租(4306)、快餐馆(4301)、餐厅(4301)、会议室出租(4302)、日间托儿所(看孩子)(4304)、动物寄养(4305)、自助餐厅(4301)、提供野营场地设施(4302)、餐馆(4301)、养老院(4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