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匹客科技有限公司“匹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3
郑州匹客科技有限公司“匹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郑州匹客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34324号“匹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049455号“匹客尚品PEEC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相关网页截图、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职业介绍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人员招收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匹客”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匹客尚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034324号“匹客”商标
申请/注册号:2503432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8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郑州匹客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自动售货机出租(3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