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浩海贸易有限公司“小树熊”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3
中山市浩海贸易有限公司“小树熊”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30303号“小树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558074号“小树熊XIAOSHUXI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37302号“樹熊SHU XI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撤销申请书、与申请商标注册情形类似的商标档案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商标局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05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撤销,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故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具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此项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碗柜、餐具柜、家具、有抽屉的橱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具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小树熊”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樹熊”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枕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30303号“小树熊”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3030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9 国际分类:20类 家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9-11-06 注册公告日期:2020-02-07 专用权期限:2020-02-07至2030-02-06
申请人:中山市浩海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2002)、玻璃钢容器(2002)、竹木工艺品(2005)、枕头(2013)、镜子(玻璃镜)(2004)、工作台(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