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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氏 美味常在GUANSHIFOO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7
“管氏 美味常在GUANSHIFOO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650389号【皮蛋(松花蛋);】“管氏 美味常在GUANSHI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管氏 美味常在GUANSHIFOO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50389号【皮蛋(松花蛋);】“管氏 美味常在GUANSHI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324456号【加工过的开心果; 加工过的瓜子; 加工过的花生; 精制坚果仁;】“管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6972712号【黄油乳脂; 食用蛋白; 食用油; 食用油脂; 鱼制食品; 玉米油; 芝麻油;】“管氏厨管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盐腌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管氏”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管氏”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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