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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巴食”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7
“好巴食”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437759号【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糕点; 咖啡; 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 甜食(糖果); 谷类制品; 茶;】“好巴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

“好巴食”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437759号【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糕点; 咖啡; 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 甜食(糖果); 谷类制品; 茶;】“好巴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0897599号【天然增甜剂; 食品用糖蜜; 烹饪食品用增稠剂; 酱油; 豆酱(调味品); 佐料(调味品); 调味料; 调味品; 调味酱汁; 豆豉; 】“好巴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等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品用糖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好巴食”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好巴食”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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