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得播公司第24468105号“AUDIBL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11
奥得播公司第24468105号“AUDIBL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468105号“AUDIB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59890号“AUDB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注册人所处区域不同,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美国等其它国家或地区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已被他人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申请商标在美国等其它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尚处于商标局撤三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的首尾字母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保健行业一般用途的数据库管理软件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地域性原则,申请人主张其申请商标在美国等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之情形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称其与引证商标的注册人所处区域不同,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之主张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68105号“AUDIBLE及图”商标;
AUDIBLE
申请/注册号:2446810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5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奥得播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电子出版物(可下载)(0901)、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0901)、计算机软件(已录制)(0901)、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