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炎洲胶粘制品有限公司“yc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决定书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7
宁波炎洲胶粘制品有限公司“yc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8]第0000073445号《关于第21015232号“y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市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知产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第60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被诉决定作出时,引证商标并未撤销,被告在该事实基础上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妥,但在本案审理时,由于本案的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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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15232号“yc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1015232 商标申请日期:2016-08-17 国际分类:16类 办公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8-11-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2-07 专用权期限:2019-02-07至2029-02-06
申请人:宁波炎洲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不干胶纸(1605)、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1609)、保鲜膜(1609)、纸制或塑料制垃圾袋(1609)、纸板盒或纸盒(1609)、包装用塑料气泡膜(1609)、纸箱(1609)、微波烹饪袋(1609)、包装用塑料膜(1609)、垫货盘用可伸展塑料膜(1609)、办公室用封口机(1610)、装订带(装订书用)(1610)、切纸刀(办公用品)(1610)、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1611)、文具胶布(1615)、胶带分配器(办公用品)(1615)、文具用胶带(1615)、文具或家用粘合剂(胶水)(1615)、文具或家用胶条(1615)、文具或家用胶带(1615)、文具或家用胶(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