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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INESAT”与“MarineSOM”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9-08
“MARINESAT”与“MarineSOM”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14798号“MARINES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2849823号“MarineSOM”商标、第16···

“MARINESAT”与“MarineSOM”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14798号“MARINES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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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2849823号“MarineSOM”商标、第16454361号“MAXINGS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对比图;“MARINESAT”、“MarineSOM”、“MAXINGSAT”百度翻译;申请人简介;合同、发票;申请商标使用照片;媒体报道;申请人文件等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天线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天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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