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西梅朵及图”与“扎西美朵 TASHIMETOK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9-25“扎西梅朵及图”与“扎西美朵 TASHIMETOK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682792号“扎西梅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22939517号“···

“扎西梅朵及图”与“扎西美朵 TASHIMETOK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82792号“扎西梅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22939517号“扎西美朵 TASHIMETO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与数件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应不予核准该注册。此外,引证商标尚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尚不明确,故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扎西梅朵”与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扎西美朵”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调味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