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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倪儿”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9-08
“爱倪儿”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229549号“爱倪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第14644301号“爱妮儿 ainear”商标(···

“爱倪儿”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29549号“爱倪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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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第14644301号“爱妮儿 ain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被消费者所熟悉和认可。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照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巾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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