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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力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VITALFORC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11
慈力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VITALFORC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4511914号“VITALFOR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

慈力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VITALFORC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511914号“VITALFOR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258336号“生生合及图”商标、第9231674号“石憩时代及图”商标、第8122776号“天籁心TL YOGA及图”商标、第8122777号“天籁心TL YOGA及图”商标、第18979092号“PUTIJIAYU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图形部分、整体外观、含义、发音等方面不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有图形部分,但均已并存注册。四、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权利人与申请人所从事的行业不同,前述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经营点照片、合作协议、户外招牌展示审批、上海慈力运营刊登在央广网信息、记者采访、微信平台文章、宣传样本、广告合同、商标设计理念、焦作菩提家园商贸有限公司网页、百度搜索结果、上海博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业务介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拉丁字母组合“VITALFORCE”及图形构成,其重要组成部分之图形与作为引证商标一至五重要组成部分之图形在构成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五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诸引证商标并存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申请人所述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人所处行业不同的情况,不是判定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所应考虑的因素。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511914号“VITALFORCE及图”商标:

VITALFORCE  

申请/注册号:2451191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6 国际分类:44类 医疗园艺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慈力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卫生设备出租(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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