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迈克森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迈克森伟AXWELL”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11
湖南迈克森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迈克森伟AXWELL”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212423号“迈克森伟AXW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523240号“迈克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74281号“安沃A-W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47795号“@AnW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77427号“A-W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095062号“AUW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989417号“Amw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商标在智联招聘等网络中的宣传使用;采购合同;申请商标在企业文化宣传栏、企业机械设备产品宣传单上的使用照片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此不予赘述。申请商标“迈克森伟AXWELL”与引证商标一“迈克森”、引证商标二的英文部分“A-WELL”、引证商标四“A-Well”、引证商标五“AUWELL”、引证商标六“Amwell”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传感器、集成电路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电开关、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第24212423号“迈克森伟AXWELL”商标:
迈克森伟 AXWELL
申请/注册号:2421242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8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湖南迈克森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0907)、计算机软件(已录制)(0901)、无线电设备(0907)、测量仪器(0910)、传感器(0913)、测量装置(0910)、防无线电干扰设备(电子)(0907)、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0901)、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0901)、集成电路卡(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