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61627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1-27申请人因第246162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463713号“爱上租 I SHANG ZU及图”商标(以下···

申请人因第246162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463713号“爱上租 I SHANG Z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设计理念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室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