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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GPL开源代码" 著作权不侵权抗辩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1
计算机软件"GPL开源代码" 著作权不侵权抗辩案案情简介原告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公司)就其享有的"未来网上投标文件制作工作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再次向南京中院起诉称,被告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

计算机软件"GPL开源代码"  著作权不侵权抗辩案

案情简介

原告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公司)就其享有的"未来网上投标文件制作工作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再次向南京中院起诉称,被告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蜻蜓公司)持续侵害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南京中院在专职技术调查官协助下审理查明,未来公司主张权利的软件包含主程序及预览程序两个部分。主程序源代码软件含有应遵守GNU GPLV2开源许可证的开源代码,但其未遵守开源协议要求进行了闭源处理。

法院认为,未来公司违反GPL协议关于源代码持续开源的相关规定,对主程序部分认定不构成著作权侵权。预览程序软件不受GPL协议的传染和影响,构成实质性相似,云蜻蜓公司构成侵权。因云蜻蜓公司在法院判令其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情况下,仍再次侵害未来公司相同权利基础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存在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的情节。南京中院适用惩罚性赔偿以云蜻蜓公司侵权获利的3倍即300万元确定赔偿额。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起支持GPL抗辩的典型案例。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首先,南京中院在专职技术调查官辅助下,高效、高质解决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GPL传染性技术事实查明问题,将权利软件的开源性进行了深入查明。南京中院的专职技术调查官制度既充分实现了技术事实的高效、高质查明,也降低了当事人的举证难度和举证成本,被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领导批示全国推广。

其次,南京中院在全国首次认定,受GPL传染性条款约束的软件,若违反GPL协议关于源代码持续开源的约定,则对权利人的权利主张不予支持。该判决对于受GPL传染性条款约束软件的认定以及软件产业中关于开源软件的合理使用规则,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

最后,南京中院依然认定,云蜻蜓公司构成对预览程序的侵害,且故意、重复侵权,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权利,对侵权行为作出严厉惩处。双方最终在一审判决基础上达成和解,均未上诉。南京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南京软件名城创新建设、营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最优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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