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绒花"非遗传承技艺著作权侵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1
"南京绒花"非遗传承技艺著作权侵权案
案情简介
原告赵树宪系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绒花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其为绒花制作设计了"福寿三多"等多幅美术作品并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其中涉案"福寿三多"绒花制品被电视剧《延禧攻略》等采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21年,被告摇曳公司通过西塘汉服节及淘宝店铺等渠道销售被诉侵权绒花制品。
经比对,被诉侵权绒花制品与原告美术作品均包含"佛手、寿桃、石榴"三种主要元素,从各种元素的相对大小、相对位置、排列布局、整体形态、视觉效果、色彩处理等方面来看,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摇曳公司未经赵树宪授权,擅自制作、销售上述制品,侵害了赵树宪的涉案著作权。故一审法院判决摇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赵树宪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摇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案例。绒花始于秦朝,唐朝被列为皇室贡品,明末清初流入民间,主要在春节等重要节日及婚嫁喜事佩戴。南京绒花是南京具有代表性的、极具地方特色的传统手工艺品,谐音"荣华",2006年被列为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2010年在第二届民间艺术国际组织世界青年大会上荣膺组委会荣誉大奖和世界青年眼中的最美中国手工艺。绒花制作,需经染色、软化黄铜丝、勾条、打尖、传花等近十道工序,不仅体现了历史文化艺术价值,也具有市场经济价值。权利人作为制作绒花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其在坚守传统技艺的同时,将作品融入时尚元素,受到广泛欢迎,让这一传承千年的绒花技艺重现荣光,应当对其进行有效保护。
本案通过从各种元素的相对大小、相对位置、排列布局、整体形态、视觉效果、色彩处理等方面综合比对,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作品实质性相似,进而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绒花美术作品构成侵权,明确体现了法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向社会传递了诚信经营的价值理念,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同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创新的司法保护模式提供了有效的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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