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包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只因贪利贩假酒,身陷囹圄悔不及
蒋某、包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案件事实:2015至2019年四年间,被告人蒋某为牟取高额不法利益,持续购进假冒“五粮液”、“海之蓝”、“国缘”等驰名商标的白酒,伙同包某对外销售。截至案发,累计销售金额达十七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包某明知所购进的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仍然对外销售,且销售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包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此外人民法院还判决禁止被告人包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商品销售等相关职业。
法官评语: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仅仅凝结着权利人的心血,也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涉及食品的商标犯罪,不但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也给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现行司法政策不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同时也对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犯罪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鉴于此,人民法院对主犯蒋某不予适用缓刑,对从犯包某虽然适用缓刑,但却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其从事商品销售等相关行业,这就避免了有类似前科的人再次以相同行为危害社会,从而切实地保护了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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