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某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原告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某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依法享有第6338578号 商标的专用权,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在其经营的餐厅店招等处使用“鮮入围煮”标识,原告认为被告侵害原告商标的主观故意明显,···

原告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某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依法享有第6338578号 商标的专用权,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在其经营的餐厅店招等处使用“鮮入围煮”标识,原告认为被告侵害原告商标的主观故意明显,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法官评析】
商标的呼叫功能是相关公众区分品牌的重要参考因素。因此,经营者在使用标识时也应对呼叫功能予以重视,避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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