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450447号“创业服务器 DREAM SERVE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第17450447号“创业服务器 DREAM SERVE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17450447号“创业服务器 DREAM SER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7042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8年8月10日至2021年8月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该商标予以撤销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人长期持续使用,恳请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复审商标无关,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技术开发合同及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15年7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专用权至2026年9月13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8月10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2、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3张发票证据经查询显示已作废。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技术开发合同为自制证据,而与之对应的发票已作废,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17450447号“创业服务器 DREAM SERVER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7450447 商标申请日期:2015-07-16 国际分类:45类 社会法律
初审公告日期:2016-06-13 注册公告日期:2016-09-14 专用权期限:2016-09-14至2026-09-13
申请人:北京慧致天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交友服务(4505)、在线社交网络服务(4505)、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4506)、域名注册(法律服务)(4506)、版权管理(4506)、知识产权咨询(4506)、知识产权许可(4506)、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4506)、许可的法律管理(4506)、法律研究(4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