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 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1
滁州市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 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为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引导和推进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滁政办〔2016〕2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绩效评价对象为在本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结果是落实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绩效评价参考《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认定备案管理办法》、《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滁州市众创空间备案认定细则》等。
第三条 绩效评价内容和考核方式:
(一)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基础条件、创新创业能力、孵化绩效和特色工作等。
(二)评价方式。采取自查和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自查。被评价单位对照滁州市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上报材料要求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2.复查。市科技局牵头组成考核组,对被评价单位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复查。
第四条 评价结果。年度评价结果得分由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评价体系评测得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依据市政府有关文件择优给予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补助。
第五条 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报送材料按照滁州市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评价上报材料清单报送,并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出具承诺书。
第六条 启迪之星(滁州)孵化基地、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滁州园区根据有关协议另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 在同一物理空间单个运营主体运营多个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每年只给予运营主体一次补助。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滁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1:滁州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材料清单
附件2:滁州市科技孵化器绩效评价材料清单
关键词:滁州市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 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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