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1
滁州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工作的要求,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国资委、总工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意见的通知》(科策[2009]12号)和市政府《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滁州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滁政[2010]11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是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和支持,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具有示范作用的创新型企业,引导更多企业走创新发展之路,从而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增长方式,为建设创新型滁州提供支撑。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三条 突出引导,注重集成。突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集成各类科技计划、人才培养、研发平台建设等扶持措施,重点向创新型企业倾斜,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成果应用的主体。
第四条 分类指导,分批推进。选择不同类型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以点带面,分期分批推进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通过认定,形成国家、省、市创新型企业梯队,增强创新型企业示范、辐射和带动能力。
第五条 结合实际,形成特色。围绕我市支柱产业技术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企业创新体系与机制建设中的关键和薄弱环节,强化创新方式,突出创新特色。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 申报滁州市创新型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制度完善,产权明晰,企业资产负债率合理,无违法违规记录或不良行为。
2、具有较强研发能力。企业重视技术引进和自身研发能力的提高,有健全的研发机构,已建立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3、具有较高的研发投入。企业重视加大研发投入和核心技术研究,具有较好的科研仪器设备条件及中试条件,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4、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队伍。企业重视创新团队和科技人员、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30%,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工会组织健全,职工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和劳动竞赛活动广泛开展且有成效。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企业注重科技创新,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的成长性。企业近三年内获得1件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有2件以上发明专利进入国家专利局实质性审查阶段;研发出1个以上新产品。
6、具有企业创新战略规划和较完备的管理制度。企业重视产品研发和技术发展战略,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编制了相应的规划,建立了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企业创新文化、人才评价体系和创新激励机制。
第七条 对近三年内有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予以优先认定:
1、承担过省级及以上计划项目;
2、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
3、主持或参与制定行业或国家标准;
4、拥有省级或国家级新产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
第八条 申报试点企业应提交如下材料:
1、滁州市创新型企业申报书;
2、滁州市创新型企业申报简表;
3、附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其它证明材料(如:产学研合同、发明专利证书、新产品证书、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科技活动经费证明、企业研发人员构成和研发机构证明、企业发展规划和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管理制度等)。
第四章 认定与管理
第九条 建立市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市科技局负责市创新型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滁州市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择优认定10-20家。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程序:
1、按照“自愿申报、择优选取”的原则,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由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出具推荐函上报市科技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后出具推荐函上报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会同发改、经信、财政、工会部门组成联合评审组,根据创新型企业认定指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认定创新型企业名单。
3、拟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将在滁州市科技工作网公示5个工作日,对没有异议的以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总工会名义颁发“滁州市创新型企业”证书、牌匾。
第十二条 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或试点企业称号的,自动获得市级创新型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 创新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每三年复审一次,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复审,凡不再符合创新型企业条件的,取消其创新型企业称号。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根据市创新型企业的实际发展需要,在以下方面有选择地给予支持:
(一)支持企业申报省级、国家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原则上从市创新型企业中择优推荐。
(二)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对市级科技计划优先支持企业承担实施。
(三)支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优先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独立或联合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建立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
(四)支持企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对企业管理人员的技术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培训;组织对企业的标准化培训,组织开展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人员交流与合作;支持企业培养国际化人才。
(五)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工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成为技术标准制定的牵头单位。支持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自主品牌战略等。
(六)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扶持。对创新业绩突出的企业承担完成的国家、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科技奖励。协助企业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等科技创新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滁州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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