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1
滁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力量培育,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滁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滁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能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滁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滁州市境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且有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安全等管理制度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
(二)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1项授权发明专利(含进入实审期的发明专利)或者3项以上授权的其他自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
(三)企业上年度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5%以上。
(四)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2%以上。
(五)企业上年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第五条 申请与认定工作程序
(一)企业自愿申请,填写《滁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形式审核后报滁州市科技局。
(二)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确定拟认定名单。拟认定名单在滁州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后没有异议的,由滁州市科技局发文公布。
(三)滁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原则上实行集中受理,每年认定一次。
(四)申报滁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式2份):
1、滁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说明,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花名册; 5、最近2个会计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研发费用情况自查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自查报告。 6、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 服务与管理
(一)滁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3年,3年内未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将取消其滁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二)对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将给与重点辅导、免费培训等服务。需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原则上从已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中产生。
(三)已认定的滁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第七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键词:滁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注册· 商标续展· 商标转让· 商标复审· 商标异议· 专利代理· 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代理· 科技项目申报代理,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