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679787号“芸豆会计yundoukuaiji”商标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9
第23679787号“芸豆会计yundoukuaiji”商标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因第23679787号“芸豆会计yundoukuai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836387号“云豆”商标、第9015010号“云豆及图”商标、第10681181号“云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较高知名度,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在第9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第35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入”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第42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及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能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知名度。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