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暂行办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1
滁州市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 540号),加强科技和金融的结合,创新金融产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突破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瓶颈,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科技金融是指以财政、科技投入为引导,金融投入为主体,整合科技、金融、企业和社会资源,服务于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系。
第二条 设立市科技金融专项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从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科技金融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引导有关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创投基金为各发展阶段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
第四条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创新型企业,商业银行予以提高授信额度。
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创新型企业凭相关证书及批文和市科技局的公函到贷款银行申请提高授信额度,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只能申请一次。
第五条 对购买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攻关并产业化的项目贷款给予适当贴息补助。
第六条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国家和省级新产品的开发发生的商业贷款进行贴息补助,补助按贷款额度比例执行,贴息补助设置上限。
第七条 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试点的企业,对有效期内并实施产业化的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进行贴息补助,对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补助担保费,贴息补助和补助担保费设置上限。
第八条 对以上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担保产生的评估费给予一定补助。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给予适当补偿。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直和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创投基金。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且拥有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科技人员、实验设备、研发经费的企业。
第十一条 每年一季度向市科技金融评审工作小组集中申请上年度相关补助,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创投基金联合申请,市科技局行政服务窗口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需提供如下材料:
申请第五条补助的提供技术购买合同、合作开发协议(合同)及付款凭证、银行贷款等相关材料;申请第六条补助的提供相关证书及批文、银行贷款等相关材料;申请第七条补助的提供专利证书原件、评估材料、产业化证明及银行贷款、担保等相关材料;申请第八条补助的提供专利证书原件、评估材料、质押或贷款文件、评估费凭证等。担保机构先行代偿担保债务后,可持申请书、保证合同履约书、现金支付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市科技金融评审工作小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三条 成立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市金融办等部门组成的市科技金融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审核科技金融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和确定补助资金标准。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键词:滁州市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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