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KO”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2-07
“WEKO”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4539593号“WEK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8013号决定,于2018年01月29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在2013年12月14日至2016年12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木材加工机、木板加工喷水设备全部核定商品上一直持续实际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与深圳德尔保印刷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复审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2、申请人授权深圳德尔保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德尔保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
3、深圳德尔保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德尔保贸易有限公司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及变更前后营业执照;
4、深圳德尔保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向广西丰林人造板有限公司出售“WEKO”转盘喷射装置的购销合同及技术协议;
5、深圳德尔保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和深圳德尔保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销售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3月15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07年9月14日予以初步审定,初步审定使用在第7类木材加工机、木板加工喷水设备、造纸机等商品上。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此后经异议复审程序裁定被异议商标在木材加工机、木板加工喷水设备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在造纸机等其余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公告于2013年2月27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349期上。经核准续展,复审商标仍在有效期内。2016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向商标局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2、申请人名下商标名称为“WEKO”的仅复审商标一件。
经合议组评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核定商品上对其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2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和授权书可以证明申请人许可深圳德尔保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证据3变更(备案)通知可以证明被许可人于2015年5月18日变更为深圳德尔保贸易有限公司,结合证据2中申请人授权深圳德尔保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深圳德尔保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和深圳德尔保贸易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均应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4购销合同及技术协议可以证明被许可人深圳德尔保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丰林人造板有限公司具有"WEKO"转盘喷射装置商品的买卖和技术服务的合同关系,结合证据5销售发票可以证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将"WEKO"转盘喷射装置商品销售给了广西丰林人造板有限公司。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转盘喷射装置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考虑到转盘喷射装置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木材加工机、木板加工喷水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4539593号“WEKO”商标:
申请/注册号:4539593 商标申请日期:2005-03-15 国际分类:7类 机械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07-09-14 注册公告日期:2013-02-07 专用权期限:2017-12-14至2027-12-13
申请人:陆珉
商品/服务项目:木材加工机(0703)、木板加工喷水设备(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