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中讯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对第6920438图形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06
徐州市中讯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对第6920438图形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69204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5322号决定,于2017年09月08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收到商标局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答辩通知书。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独立设计完成的,具备自身的显著性与独创性以及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门头、店内、灯箱的使用情况照片;2.手提袋、会员卡、员工卡牌上的使用情况;3.微信公众账号照片、宣传广告百度网络截图;4.申请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的相应信息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使用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其撤销决定理应予以维持。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项目上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综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流程打印页。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8月2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1年1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所谓商标公开的使用是指在公开的商业领域进行使用,而非商标权人的内部行为。所谓商标真实的使用是商标权人真实、善意的使用注册商标,而非为规避撤销而象征性的使用。所谓合法的使用是指商标使用行为不违法。所谓商标商业性使用主要是指注册商标在商业性运营过程中使用,其相关活动应当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从而形成商标上的商誉,发挥商标区分产源的商业性使用。
就本案而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中的门头照片、店内广告照片、灯箱使用照片、手提袋、会员卡、员工卡牌、微信公众账号页面照片系申请人自制证据,且未标明时间,在无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商业使用宣传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百度页面截图中并未显示复审商标,亦未显示该证据形成时间,在无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商业使用宣传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为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并非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综合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亦未说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停止使用具有正当理由。综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6920438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6920438 商标申请日期:2008-08-27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0-10-06 注册公告日期:2011-01-07 专用权期限:2011-01-07至2021-01-06
申请人:徐州市中讯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03)、计算机录入服务(3506)、自动售货机出租(3508)、商业场所搬迁(3505)、广告(3501)、会计(3507)、替他人推销(3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