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063362号“农庭 NONGTING”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5-13
第18063362号“农庭 NONGTING”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18063362号“农庭 NONGTING”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4251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11月06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的异议理由:
“农庭宴”是原异议人的主要品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原异议人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农庭宴”商标构成近似,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被异议人明显超出生产需要,注册申请了大量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农庭宴”作品登记证书;
2、原异议人产品包装销售合同;
3、产品包装、宣传图册、百度搜索及微信宣传截图等;
4、委托加工合同;
5、山茶籽油检验报告;
6、各公司出具的有关原异议人产品销售的证明;
7、被异议人名下商标列表等。
商标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农庭NONGTING”指定使用于第29类“蛋;豆腐;食用油;鱼制食品”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在“食用油”商品上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农庭宴”商标。异议人提供的其销售合同、发票、网络宣传等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前,已于“食用油”商品上广泛使用和宣传“农庭宴”商标,经异议人的使用和宣传其在我国相关市场上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达到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食用油”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先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使用在先的商标文字显著部分相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如予注册易误导公众,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在其他商品上异议人未提供在先使用的有效证据,故其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使用在先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8063362号“农庭NONGTING”商标在“食用油”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申请人主要的复审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侵犯原异议人的在先权利,故被异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主要的复审理由:被异议商标早于原异议人商标申请注册,原异议人称申请人恶意抢注其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部分产品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原异议人意见及提交的在案证据与其在异议阶段提交的基本相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
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等商品上,获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异议决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1、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作品登记证书形成时间及首次发表时间均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证据2未体现原异议人商标;证据3证据多未体现形成时间,其余证据形成时间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证据4、5形成时间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证据6为部分公司开具证明,在无相关销售合同、发票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证明力较弱;证据7为申请人部分注册商标情况。综合考虑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原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指定的食用油等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有一定影响。故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抢注情形。
2、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原异议人称申请人注册其他商标明显超出其经营需要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原异议人的该项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自身的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18063362号“农庭 NONGTING”商标:
商品/服务 肉; 鱼制食品; 水果罐头; 干桂圆; 干蔬菜; 蛋; 牛奶; 食用油; 加工过的坚果; 豆腐
类似群 2901;2903;2904;2905;2906;2913;2908;2902;2907;2911;
申请/注册号 18063362 申请日期 2015年10月15日 国际分类 29
申请人名称(中文) 徐志光
申请人地址(中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牛城乡西王角村振兴大街14排16号
初审公告日期 2016年08月20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8年11月07日 商标类型 一般
专用权期限 2016年11月21日 至 2026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