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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935574图形与“方仕FOUNSEE及图”商标近似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6
第24935574图形与“方仕FOUNSEE及图”商标近似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9355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

第24935574图形与“方仕FOUNSEE及图”商标近似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355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0598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48668号“方仕FOUNS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应予核准注册。三、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遵循审查标准的一致性,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935574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93557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2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叶凤玲

商品/服务项目: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3506)、广告(3501)、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替他人推销(3503)、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广告宣传(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网站流量优化(3506)、进出口代理(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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